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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 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排水系统的设计、审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 既有建整体改造时,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
2  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,宜执行现行标准

3  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,可适用原标准。

4.1.2  既有厂房和仓库类建筑局部改造时, 如改变建筑消防分类(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 GB50016-2014(2018 年版)的第 3.1.1,3.1.3 条判定),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

4.1.3  既有公共建筑局部改造时,如涉及改变中类之间用地类别(根据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 设用地标准》 GB50137 判定)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(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 GB50016-2014(2018 年版)的第 5.1.1 条判定),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
4.1.4  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或纯内部装修时,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可适用原标准

 

条文修订说明

4.1.1  既有建筑消防给排水系统执行标准的原则与建筑专业基本一致。

4.1.3  现行标准室外消防用水量依据建筑类别、体积等确定,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依据建筑体积、功能、高度等确定,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依据建筑类别、功能等确定。其中同一种功能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现行标准较原标准增加 5-10L/s。

4.1.4  局部改造项目或纯内部装修时,未改造(装修)区域的消防管道及改造(装修)区域保留的消防管道工作压力不宜提高,如按现行标准提高系统工作压力,则这些消防管道有渗漏 爆管的风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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